根据现行税收政策,以下九类常见情形将导致无法享受出口退税待遇:
一、主体资格与操作违规
小规模纳税人出口
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,其出口货物仅免征增值税,不得退还进项税额。
主动放弃退税
一般纳税人若提交书面声明选择免税政策,则自动丧失退税资格。
代理出口违规
采用”假自营、真代理”模式(名义自营实际代理操作),或”四自三不见”(自带客户/货源/单据/资金,不见货物/外商)等虚假经营行为。
二、单证与流程缺陷
单证不齐全或错误
缺失报关单、物流提单、采购合同或发票等核心凭证;
报关单与收汇金额不匹配,或商品名称/单位与进货发票不一致(如”台”误写为”客”);
结算币种/汇率未按报关单如实填报。
收汇未完成
出口样品、捐赠物资等未实际收汇,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形。
时效超期
缴纳税款后超过1年未申请退税(货物出口)或超过3年未申请(所得税汇算)。
三、货物与贸易类型限制
政策禁止类货物
国家明确禁止出口的货物(如濒危物种制品);
退税率为零的产品(如钢材、玻璃)及2024年起取消退税的铝材、铜材等59类商品。
特殊贸易方式
进料深加工转厂贸易、来料加工贸易仅适用免税政策;
非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。
出口流程异常
货物未实际离境(如国内转售或退货);
免税捐赠样品、展品等非贸易性出口;
报关数量与税务稽查库存数量严重不符。
注: 企业需确保单证真实完整、收汇合规、货物实际离境,并严格匹配报关信息与交易实质,否则面临退税驳回或视同内销补税风险。